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
来源:财税﹝2014﹞94号 | 作者:pmod7d820 | 发布时间: 2014-12-09 | 411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 

 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: 

  一、将汽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.12元/升。 

  二、将柴油、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.14元/升。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。 

  三、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。 

  财政部    国家税务总局  

  2014年11月28日